| 协会章程 |
深圳市老年科技工作者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中文名称:深圳市老年科技工作者协会(简称:深圳老年科协);英文译名:Shenzhen Associations of Senior Scientists and Technicians(缩写SASST)。 第三条 本会宗旨: 遵照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开展各项工作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。以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、科学发展观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思想为指导,以经济建设为中心,团结、凝聚、组织老科学技术工作者,发挥专业特长,围绕中心、服务大局,深入基层、增强实效,为推动深圳市的科技进步、经济繁荣、社会和谐发挥作用,做出新贡献。
第四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为深圳市科协,登记管理机关是深圳市民政局。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: (一)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,认真贯彻执行党和政府关于科技创新的方针政策,大力宣传科学知识,开展科普活动,努力服务于人民,服务于社会; (二)开展科学技术交流,建立科技信息网络。与中国老协、地方老协及深圳市基层组织建立广泛的联系,积极开展科技业务合作; (三)发挥老科技工作者的专业特长,推进科技创新及区域科技合作 ,进行科技培训、科技开发、决策论证、技术咨询、技术服务、项目评估及技术转让活动,为深圳市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、发展循环经济和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; (五)协调相关部门为本会会员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认定工作,为老科技工作者再做贡献创造条件。 (六)组织进行老科学技术工作者人力资源的开发活动,积极向深圳有相关需求单位推荐,以充分发挥老科技工作者的才智。 (七)举办个人会员的联谊活动,使老有所为,老有所乐。 (八)编译出版科技学术期刊、专著、科普读物。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。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 (一)拥护本团体的章程; (二)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; (三)在本团体的业务(行业、学科)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; (四)个人会员资格: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,可申请加入本会: 1、在深圳市各单位担任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(助研、工程师、讲师等)或有同等职称的退离休人员和男满60岁,女年满55岁的在职中级及以上专业科技人员; 2、深圳市各单位从事老专家老干部工作,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人员,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者。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 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 (二)经理事会讨论通过; (三)由本会统一编号发给会员证。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 (一)本团体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 (二)参加本团体的活动; (三)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; (四)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 (五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 (一)执行本团体的决议; (二)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; (三)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; (四)按规定交纳会费; (五)向本团体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,并交回会员证。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 第十三条 会员、工作人员未经协会理事会、会长办公会议、协会法人许可,任何人不得以协会的名义对外开展活动、洽谈业务。凡擅自以协会名义对外开展活动,有损协会声誉,造成不良影响者,经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;严重者追索协会损失,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。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。 本会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,会长、副会长、理事、秘书长、法人不得任监事。 团体会员中老年科技工作者人数超过500名,可推荐一名代表任深圳老年科协副会长,但此代表不能参加轮值会长选拔。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5年。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,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/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 第二十七条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。如须由会长或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,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,方可担任。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 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; 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 (三)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; (四)负责规划和制定本会长期和近期工作计划。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; 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: (三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 (四)其他合法收入。 (一)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 (二)个人会员暂不交会费。 (三)团体会员:理事会员会费为5800元/年,一般会员会费为3800元/年。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,经深圳市民政局、深圳市科协审查同意,并核准后生效。 第七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一条 本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。 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,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共深圳市老年科技工作者协会党支部(以下简称协会党支部)。 第四十三条 协会党支部是党在本会中的战斗堡垒,发挥政治核心作用。基本职能是保证协会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,团结凝聚协会会员,推动协会发展,建设先进文化,加强党支部自身建设。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前,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主管单位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9年11月26日第三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。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深圳市老年科技工作者协会 2019年 11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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